作者: 本所执行主任 徐谦
诉讼中,法官对诉辩双方的争点整理非常重要。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客观性。对此,现转载一篇很好的文章,以供大家学习参考,但在之前,关于如何提高争点整理工作的效果,本人表达几点个人观点。
一是,要强化“两状”(起诉状、答辩状)书写的规范性、充实性要求。没有两状的完整内容表述,庭前整理争点就无所适从。
二是,强化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严格落实证据失权制度,彻底改变证据突袭的诉讼陋习。
三是,严格争点整理程序性要求,明确其程序的显性标准,尤其对当事人经法庭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的争点要求法官必须要进行审查;否则视为程序严重瑕疵。
(以下为转载文章,作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 席建林)
当事人的争点整理及法官的争点确定
集中审理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效仿,该机制对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也是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争点整理程序、强化法官阐明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并称为集中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争点整理处于核心、关键地位。有效的争点整理有助于规范审判程序,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可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内容,发现事实,提高审判效率;通过争点整理还可全面了解案情,厘清主次矛盾,抓住案件重点,科学裁判,防止错判、误判及枉法裁判的发生。
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其法理基础,以提升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其价值基础,争点整理程序应包括当事人的争点整理及法官的争点确定。确定争点整理程序首先要求当事人就争议焦点提供书面的整理资料,该资料不同于诉状内容,而应以简明的文字逐项分段记载,包括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及争议的事实两部分,并逐条列明争议事实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争点应包含事实上的争点、法律上的争点及证据上的争点。法官就当事人提交的争议焦点通过准备程序逐一审查、通过释明进一步修正、提炼争点,并最终确定本案争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争点整理程序应用较少,这与我国诉讼程序格式化、争点整理程序的阙如有关。民事诉讼法亦未对争点整理流程及诉讼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界定,加之配套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争点整理程序在民事诉讼中鲜有体系化操作。审判中普遍的做法是在法庭辩论之前,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此方式全部依赖于法官的观察、判断和对案件的把握,对于案情复杂、争点较多的案件来讲,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过高要求,却未发挥当事人事先自行整理争点的作用。且该程序置于法庭事实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前,亦抹杀了争点整理对于发现事实、查清案情的重要作用。而在争点整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在具体和原则之间把握尺度,既不会因过于原则而难以发挥其作用,又不致过于具体而迷失在案件的细枝末节中,也是争点整理较难把握的尺度。从某种程度上讲,现行争点整理程序设置过于原则,需进一步优化,作用亦未充分发挥,尚存在改进空间。
争点整理对民事审判作用重大,争点整理应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加以关注。虽囿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现阶段争点整理程序操作难度较大,但通过适度规范、积极探索,在现行诉讼框架下发挥其作用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应明确法官、当事人争点整理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在法官主持争点整理的基础上,明确当事人对于争点整理的义务、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重视当事人及法官在争点整理中共同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争点整理过程与程序本身一样,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发现的过程,只要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无论是规范使用层面的事实、间接事实、周边事实还是背景资料,都可作为争点整理内容。最后,争点整理与法官释明义务密不可分,争点整理离不开法官释明义务的充分行使,应进一步强化法官释明的义务,明确法官释明的边界、度及法律责任。既要发
挥法官释明权对于争点整理的重要作用,又不能过度扩展释明权边界,保证释明权的公开透明,提高争点整理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期,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作为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各方关注。我们应从集中审理角度出发,完善制度规定,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治,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程序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作用,让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