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国家赔偿

1.诉讼类:

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公安管理;土地、林矿等资源管理;城建、规划、征用、拆迁等城建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行政、食品药品安全、农牧渔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专利确认、海关、物价、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涉及行政处罚、强制、确认、许可、登记、批准、命令、征用、征收、撤销、受理、执行、给付、检查、救助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咨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为申请行政执行。

代为向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非诉、政府法律顾问类:

依法审查地方性立法合法性;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等。